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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看守所辦理收容人返家探視委託計程車運載管理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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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終止委託運載契約:
(一)違反本注意事項第三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
(二)以非經本所登記之計程車輛提供委託運載者。
(三)駕駛人有暴力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四)車齡已逾本所所規定之年限者。
(五)與本所員工有不當往來或飲宴應酬情事,經查證屬實者。
(六)駕駛人之不當駕駛行為,有影響戒護安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