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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看守所辦理收容人返家探視委託計程車運載管理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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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駕駛人及車輛遴選辦法:
(一)由本所成立管理小組,副所長擔任召集人,總務科長、戒護科長、
      輔導科長、作業科長、衛生科長、女所主任及政風室主任為小組成
      員,負責審核、遴選,委託運載事宜。
(二)計程車排氣量為 1800 C.C.以上,出廠年限在五年內,載客人數 5
      人以上,並定期接受檢驗。
(三)遴選方式採公開登記,繳交駕照、行照及營業登記證影本,由本所
      辦理素行調查,並經管理小組成員審議後遴選六輛,責由戒護科設
      簿列管車號及駕駛人,並依順序委託運載。
(四)車資參考臺中市計程車客運業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收費標準。
(五)委託運載期限: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