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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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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三項及政風機構人員設置
    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事項,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指遴選於未設置專責政風人員之
    機關、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兼辦政風業務之
    人員。
    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之機
    關、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政風機構。
三、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得陳報機關首長核可,請所屬各機關遴選品德端正
    、具服務熱忱及操守廉潔之人員擔任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並以機關名
    義發布兼辦令函。
    各機關應於每年年度開始時,繕造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名冊層轉主管機
    關政風機構備查;異動時,亦同。
    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得視機關特性及實際需要,自行增訂遴薦條件與規
    範。
    各機關採購人員不得擔任兼辦政風業務人員。
四、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通
      知、知會、登錄建檔及諮詢。
(二)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及安全維護之宣導、通報及其他配合事項。
(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宣導及諮詢。
(四)廉政宣導。
(五)其他上級政風機構或各機關首長指示辦理之有關政風事項。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辦理第一項各款兼辦業務時,應分別適用各該業
      務法規。
五、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每年應邀集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辦理相關講習、訓
    練或座談,以強化廉政素養及增進專業知能。
六、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訂定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考評作業規定,定期考
    評其工作成果。
    前項考評作業規定應包括對於推動兼辦政風業務之績效、評核項目、
    獎勵、懲處及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