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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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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三項及政風機構人員設置
    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事項,特訂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