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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 1
一、為辦理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三項及政風機構人員設置
    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事項,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民國 98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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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事項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民國 97 年 05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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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三項事項,特
    訂定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