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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 1
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一、敘明本注意事項訂定依據,係為辦理「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三
    項及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事項。
二、復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不設政風機構之軍事機
    關及公立各級學校,其防制貪瀆不法業務,得由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其統籌辦理方式依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並施行之「政風機構人員設
    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得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或委由
    各該軍事機關、學校,就本機關內遴薦適當人員辦理,該等人員亦屬兼辦政風業
    務人員,爰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