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 一、敘明本注意事項訂定依據,係為辦理「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三
項及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事項。
二、復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不設政風機構之軍事機
關及公立各級學校,其防制貪瀆不法業務,得由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其統籌辦理方式依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並施行之「政風機構人員設
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得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或委由
各該軍事機關、學校,就本機關內遴薦適當人員辦理,該等人員亦屬兼辦政風業
務人員,爰配合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