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務部法政字第 0971105403 號函訂定
  發布全文 7  點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法務部法政字第 0971119156 號函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設置原則;新
  名稱:協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一日法務部法廉字第 10507003690  號函修
  正名稱及全文 6  點;並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協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新名稱:兼辦政風業務人
  員聯繫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