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務部法政字第 0971105403 號函訂定
發布全文 7 點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法務部法政字第 0971119156 號函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設置原則;新
名稱:協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一日法務部法廉字第 10507003690 號函修
正名稱及全文 6 點;並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協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新名稱:兼辦政風業務人
員聯繫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