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性行考核應包含下列項目,每月月終考核一次,並將行狀成績考
核、性格成績考核、作業成績考核總分登記於性行考核記分總表內,
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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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佔總成│考核│考核│初核│覆核│備 註│
│ │績比例│內容│登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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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狀成│30 %│思想│場舍│教區│戒護│成績在 15 分以下│
│績考核│ │言語│主管│科員│科長│,26 分以上需於│
│ │ │性情│ │ │ │備考欄註記原因。│
│ │ │態度│ │ │ │ │
│ │ │獎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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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成│40 %│課程│場舍│作業│作業│成績在 24 分以下│
│績考核│ │勤惰│主管│導師│科長│需於備考欄註記原│
│ │ │學習│ │ │ │因。 │
│ │ │品質│ │ │ │ │
│ │ │績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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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成│30 %│忠誠│場舍│導師│輔導│成績在 15 分以下│
│績考核│ │守信│主管│ │科長│,26 分以上需於│
│ │ │服從│ │ │ │備考欄註記原因。│
│ │ │守法│ │ │ │ │
│ │ │合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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