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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辦理性行考核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06 日
2
二、被告性行考核應包含下列項目,每月月終考核一次,並將行狀成績考
    核、性格成績考核、作業成績考核總分登記於性行考核記分總表內,
    以備查考。
    ┌───┬───┬──┬──┬──┬──┬────────┐
    │項  目│佔總成│考核│考核│初核│覆核│備            註│
    │      │績比例│內容│登記│    │    │                │
    ├───┼───┼──┼──┼──┼──┼────────┤
    │行狀成│30  %│思想│場舍│教區│戒護│成績在 15 分以下│
    │績考核│      │言語│主管│科員│科長│,26  分以上需於│
    │      │      │性情│    │    │    │備考欄註記原因。│
    │      │      │態度│    │    │    │                │
    │      │      │獎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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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成│40  %│課程│場舍│作業│作業│成績在 24 分以下│
    │績考核│      │勤惰│主管│導師│科長│需於備考欄註記原│
    │      │      │學習│    │    │    │因。            │
    │      │      │品質│    │    │    │                │
    │      │      │績效│    │    │    │                │
    ├───┼───┼──┼──┼──┼──┼────────┤
    │性格成│30  %│忠誠│場舍│導師│輔導│成績在 15 分以下│
    │績考核│      │守信│主管│    │科長│,26  分以上需於│
    │      │      │服從│    │    │    │備考欄註記原因。│
    │      │      │守法│    │    │    │                │
    │      │      │合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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