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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1 月 05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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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門衛勤務

七十一、門衛管理員儀表應端莊、態度應和藹。
七十二、擬進入監所之人,門衛管理員應問明來意,如認形跡可疑,應即
        報告主管長官聽候處理。
七十三、左列人員得許其進入:
    (一)因公洽商者。
    (二)許可參觀者。
    (三)接見收容人者。
    (四)佩帶出入監所許可證者。
七十四、來賓入門,應查驗身分證明。
七十五、攜帶物品外出,應查驗是否與出門證記載相符,如有不符,不得
        放行,並報告主管長官處理。
七十六、監所門禁附近,如發現閒雜人、車等徘徊聚集,應密切注意,必
        要時報告主管長官處理。
七十七、門衛交接,應將訪客人數、入門證數量,及其他注意事項詳為交
        代。
七十八、監所大門關閉後,非本機關員工不許其入內,其有特殊原因請求
        入內者,應查明姓名、身分、職業報請主管長官處理。
七十九、收容人出監所,應核與身分、人數、釋放證明相符後始准放行。
八十、戒護區內各道門戶,晚間除當日服勤人員外,非得長官許可,不得
      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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