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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1 月 05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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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巡查勤務

一○三、巡查時,應配帶無線電通訊機,並隨時與勤務中心保持聯絡。
一○四、巡查時,應注意收容人有無脫逃、自殺、暴行等跡象及其他違規
        或災變等情事。
一○五、巡查時,如發現有影響安全之物品如竹木、鐵具、繩索等,應檢
        收處理,必要時,報告主管長官。
一○六、巡查所經處所,均應注意,如發現門窗、牆壁有異狀時,應即追
        究處理。
一○七、巡查中遇緊急狀況,不及報告時,應為必要之處置,並鳴警笛求
        援。
一○八、夜間巡查,對於鍋爐、發電機房及其他使用火器處所,均應特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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