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巡查時,應配帶無線電通訊機,並隨時與勤務中心保持聯絡。
一○四、巡查時,應注意收容人有無脫逃、自殺、暴行等跡象及其他違規 或災變等情事。
一○五、巡查時,如發現有影響安全之物品如竹木、鐵具、繩索等,應檢 收處理,必要時,報告主管長官。
一○六、巡查所經處所,均應注意,如發現門窗、牆壁有異狀時,應即追 究處理。
一○七、巡查中遇緊急狀況,不及報告時,應為必要之處置,並鳴警笛求 援。
一○八、夜間巡查,對於鍋爐、發電機房及其他使用火器處所,均應特別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