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所借用宿舍積點計算如下:
(一)科室主管 25 點、薦任 10 點、委任 8 點、約僱人員 6 點、工
友(駕駛、技工)4 點。
(二)本人及配偶皆無自用住宅 20 點。
(三)本人或配偶有自用住宅者 10 點。但自用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
離 30 公里以上或在外縣市者 20 點。
(四)於公職服務年資,每滿一年 2 點。
(五)於公職服務年資未滿一年而達六個月以上者 1 點,未滿六個月不
計點。
(六)按最近五年,考績甲等 3 點、考績乙等 2 點、考績丙等 1 點
。
(七)眷口數計算每人 3 點,申請人之父母無自用住宅者,方可納入眷
口計點,惟申請人之父母年滿 65 歲以上或重病提出證明者,不在
此限;其子女滿 20 歲以上身心健全未在學者,不得納入眷口計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