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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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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所宿舍申請資格如下: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職務輪調或職務特別需要,有配偶、未成年子女
      、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得借用多房間
      職務宿舍。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職務輪調或職務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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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宿舍:
(一)經獲政府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者、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
      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而未依規定限期遷出、曾獲公有眷舍現
      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二)配偶或其隨居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者
      ,不得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
(三)已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者,不得再申請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但曾獲政府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者,因職務調動、業務特殊需求,
      其輔購住宅地點與本所距離 30 公里以上或在外縣市,有借用宿舍
      需求者,得由機關首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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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所單房間職務宿舍分男生宿舍、女生宿舍,得依機關實際申請人員
    調整房間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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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所員工合於申請宿舍資格者得填具申配宿舍申請單送總務科審核轉
    陳,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須繳驗戶口名簿影本。經審查符合資格者
    ,按第八點計算點數依序核配,積點相同無法決定優先順序時,以抽
    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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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所借用宿舍積點計算如下:
(一)科室主管 25 點、薦任 10 點、委任 8  點、約僱人員 6  點、工
      友(駕駛、技工)4 點。
(二)本人及配偶皆無自用住宅 20 點。
(三)本人或配偶有自用住宅者 10 點。但自用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
      離 30 公里以上或在外縣市者 20 點。
(四)於公職服務年資,每滿一年 2  點。
(五)於公職服務年資未滿一年而達六個月以上者 1  點,未滿六個月不
      計點。
(六)按最近五年,考績甲等 3  點、考績乙等 2  點、考績丙等 1  點
      。
(七)眷口數計算每人 3  點,申請人之父母無自用住宅者,方可納入眷
      口計點,惟申請人之父母年滿 65 歲以上或重病提出證明者,不在
      此限;其子女滿 20 歲以上身心健全未在學者,不得納入眷口計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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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宿舍設備,以現有陳設為準,借住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
      ,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招致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
      責任。經核定之單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得視實際需求填寫家具借
      用申請單,經所長核定後,送宿舍財產管理人員登記核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