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宿舍借用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
17
十七、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將該宿舍各項設備及所借公物逐項點交清楚
      ,如有短少或損壞,應負賠償之責。借用人遷出後,如有留置於借
      用宿舍之物,於 5  日內不搬離者,視為廢棄物,由本所處理,不
      得有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