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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東看守所觀察勒戒業務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臺東看守所、臺東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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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照  法務部 95 年 3  月 24 日法矯字第 0950900742 號函頒「法
    務部所屬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四十日作業流程
    」之規定實施辦理。
二、由總務科名籍通知新收並隨時察看中央台之人數統計看板,以確實掌
    握入、出所之受觀察勒戒人員動態情形及收容人數。
三、備妥個案資料簿,資料簿內包括:
(一)法院移送資料影本(洽詢總務科名籍處調閱影印執行指揮書及裁定
      書,執行指揮書須影印一式三份,二份交總務科承辦人員,以備催
      繳觀察勒戒費用之需,一份存於資料簿內備查)。
(二)前科資料(若文件不齊,速洽院檢承辦書記官申請補送)。
(三)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
(四)診療紀錄。
(五)基本資料表。
(六)戒斷症狀觀察紀錄表。
(七)行為問題觀察紀錄表。
四、尿液採集檢驗,試片正面應註明呼號、檢驗日期;背面註記受觀察勒
    戒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等基本資料,並請該受觀察勒
    戒人於其試片正反面捺指紋確認,由戒護科負責採尿,然後將結果詳
    實登載於簿冊,陳送核閱(檢體保存半年自動銷毀)。
五、由戒護主管填載受觀察勒戒人「戒斷症狀、行為問題」之觀察與記錄
    (入所日起至 40 日止),完成後送交衛生科併入個案資料中。
六、支援醫療人員視受觀察勒戒人之身心狀況進行生理解毒治療或其他必
    要之醫療處置與個案會談(至遲於第 15 日完成第 1  次個案會談,
    第 30 日以前完成第 2  次個案會談)。需請支援醫療人員在簽到簿
    上簽名,並填造個案訪談人數統計表陳送核閱。
七、新收入所後請調查科填寫「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
    中人格特質之前三項分數,並於判定前請考核主管填寫人格特質之第
    四項分數,然後再由醫師綜合評分。
八、經支援醫療人員共同討論,並由醫師填妥「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
    估標準紀錄表」完成初評。為減輕醫療人員壓力,以利判定工作之執
    行,遵照  法務部 87 年 5  月 6  日法 87 矯字第 004108 號函規
    定,評分者欄位得以號碼章取代簽名。
九、完成判定後依據該表繕造「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
十、判定小組會議:
(一)以 2  週召開 1  次判定小組會議為原則,小組委員經所長核定為
      :醫師衛生科科長教化科科長調查科科長戒護科科長及考核主管等
      業務相關人員,並由所長親自主持。
(二)會議依據  法務部 86 年 11 月 8  日法 86 矯字第 000731 號函
      會同政風室做好保密措施,同時製作會議紀錄並會知名籍。
十一、觀察勒戒業務公文之陳報:
  (一)遵照  法務部 91 年 10 月 31 日法矯字第 0910902615 號暨 9
        5 年 3  月 24 日法矯字第 0950900742 號函頒示:判定結果陳
        報移送機關時所檢附之文件,必須包含「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證明書」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等二種,
        俾利檢察官或法官瞭解各受觀察勒戒人之判定計分情形。
  (二)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八條暨法務部 95 年 3  月 24 日法
        矯字第 0950900742 號函規定應注意陳報時效(入所滿 40 日至
        期滿 7  日前),並且在期限內盡量集中陳報(有特殊理由經該
        管檢察官或法官核准者除外)。
十二、每月填報支援人員應診費印領清冊(一式三份陳核後:二份送會計
      室,一份自存),並電文函送行政院衛生署臺東醫院。
十三、依據  法務部 88 年 1  月 20 日法 88 矯字第 000039 號函頒示
      :每月 10 日前將出所受觀察勒戒人個案資料彙整造冊送交統計室
      登錄。
十四、最後連同歸檔清單送交總務科檔案室歸檔存查 1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