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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東看守所觀察勒戒業務執行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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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支援醫療人員視受觀察勒戒人之身心狀況進行生理解毒治療或其他必
    要之醫療處置與個案會談(至遲於第 15 日完成第 1  次個案會談,
    第 30 日以前完成第 2  次個案會談)。需請支援醫療人員在簽到簿
    上簽名,並填造個案訪談人數統計表陳送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