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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東看守所觀察勒戒業務執行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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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由戒護主管填載受觀察勒戒人「戒斷症狀、行為問題」之觀察與記錄
    (入所日起至 40 日止),完成後送交衛生科併入個案資料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