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0.04 08:28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東看守所觀察勒戒業務執行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5
五、由戒護主管填載受觀察勒戒人「戒斷症狀、行為問題」之觀察與記錄
    (入所日起至 40 日止),完成後送交衛生科併入個案資料中。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