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東看守所觀察勒戒業務執行要點 5
五、由戒護主管填載受觀察勒戒人「戒斷症狀、行為問題」之觀察與記錄
    (入所日起至 40 日止),完成後送交衛生科併入個案資料中。
民國 95 年 11 月 13 日訂定
5
五、由戒護主管填載受觀察勒戒人「戒斷症狀、行為問題」之觀察與記錄
    (入所日起至 40 日止),完成後送交衛生科併入個案資料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