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9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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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臺東看守所觀察勒戒業務執行要點 5
五、由戒護主管填載受觀察勒戒人「戒斷症狀、行為問題」之觀察與記錄 (入所日起至 40 日止),完成後送交衛生科併入個案資料中。
民國 95 年 11 月 13 日訂定
5
五、由戒護主管填載受觀察勒戒人「戒斷症狀、行為問題」之觀察與記錄 (入所日起至 40 日止),完成後送交衛生科併入個案資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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