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5 11:0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東看守所觀察勒戒業務執行要點 5
五、由戒護主管填載受觀察勒戒人「戒斷症狀、行為問題」之觀察與記錄
    (入所日起至 40 日止),完成後送交衛生科併入個案資料中。
民國 95 年 11 月 1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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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由戒護主管填載受觀察勒戒人「戒斷症狀、行為問題」之觀察與記錄
    (入所日起至 40 日止),完成後送交衛生科併入個案資料中。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