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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東看守所觀察勒戒業務執行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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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尿液採集檢驗,試片正面應註明呼號、檢驗日期;背面註記受觀察勒
    戒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等基本資料,並請該受觀察勒
    戒人於其試片正反面捺指紋確認,由戒護科負責採尿,然後將結果詳
    實登載於簿冊,陳送核閱(檢體保存半年自動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