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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東看守所觀察勒戒業務執行要點 4
四、尿液採集檢驗,試片正面應註明呼號、檢驗日期;背面註記受觀察勒
    戒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等基本資料,並請該受觀察勒
    戒人於其試片正反面捺指紋確認,由戒護科負責採尿,然後將結果詳
    實登載於簿冊,陳送核閱(檢體保存半年自動銷毀)。
民國 95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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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尿液採集檢驗,試片正面應註明呼號、檢驗日期;背面註記受觀察勒
    戒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等基本資料,並請該受觀察勒
    戒人於其試片正反面捺指紋確認,由戒護科負責採尿,然後將結果詳
    實登載於簿冊,陳送核閱(檢體保存半年自動銷毀)。
民國 95 年 11 月 1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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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尿液採集檢驗,試片正面應註明呼號、檢驗日期;背面註記受觀察勒
    戒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等基本資料,並請該受觀察勒
    戒人於其試片正反面捺指紋確認,由戒護科負責採尿,然後將結果詳
    實登載於簿冊,陳送核閱。(檢體保存半年自動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