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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暨合署辦公看守所收容人申訴事件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02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澎湖看守所、澎湖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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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疏導及協助收容人解決有關生活、處遇上之問題,俾使其得安心服
    刑,特訂定本要點。
二、收容人不服機關處分時,應於法定時間內個別以言詞或書面提出申訴
    。申訴提出後,為期合情、合理、合法解決問題,依業務需要成立收
    容人申訴事件審議小組,以公正客觀方法圓滿解決,共同維護團體和
    諧。
三、收容人申訴事件審議小組置委員九名,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
    分之一:
(一)常任委員三名:副典獄長、秘書、戒護科長,由副典獄長擔任召集
      人,並擔任會議主席。
(二)聘任委員六名:聘請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並發給正式聘書,委員任期
      為一年,期滿得續遴聘之。聘任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
      通費。
四、申訴事件之管教小組教誨師、教區科員、場舍主管或相關科室業務人
    員,得列席報告。
五、收容人申訴事件審議小組委員如涉及案情時應自行迴避。
六、收容人申訴事件審議小組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中
    聘任委員須二分之一以上始得召開。
七、評議決定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之。對於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列入紀錄,以備查考。
八、收容人申訴應由本人提出,報經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詳加瞭解,並簽
    註處理意見陳核後,擇期召開收容人申訴事件審議小組會議。
九、收容人申訴事件審議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作成決定,
    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十、收容人申訴事件之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十一、收容人所申訴事件之有關資料,應予彙整設專卷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