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疏導及協助收容人解決有關生活、處遇上之問題,俾使其得安心服 刑,特訂定本要點。
二、收容人不服機關處分時,應於法定時間內個別以言詞或書面提出申訴 。申訴提出後,為期合情、合理、合法解決問題,依業務需要成立收 容人申訴事件審議小組,以公正客觀方法圓滿解決,共同維護團體和 諧。
三、收容人申訴事件審議小組置委員九名,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 分之一: (一)常任委員三名:副典獄長、秘書、戒護科長,由副典獄長擔任召集 人,並擔任會議主席。 (二)聘任委員六名:聘請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並發給正式聘書,委員任期 為一年,期滿得續遴聘之。聘任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 通費。
四、申訴事件之管教小組教誨師、教區科員、場舍主管或相關科室業務人 員,得列席報告。
五、收容人申訴事件審議小組委員如涉及案情時應自行迴避。
六、收容人申訴事件審議小組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中 聘任委員須二分之一以上始得召開。
七、評議決定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之。對於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列入紀錄,以備查考。
八、收容人申訴應由本人提出,報經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詳加瞭解,並簽 註處理意見陳核後,擇期召開收容人申訴事件審議小組會議。
九、收容人申訴事件審議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作成決定, 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十、收容人申訴事件之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十一、收容人所申訴事件之有關資料,應予彙整設專卷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