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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暨合署辦公看守所收容人申訴事件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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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容人申訴事件審議小組置委員九名,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
    分之一:
(一)常任委員三名:副典獄長、秘書、戒護科長,由副典獄長擔任召集
      人,並擔任會議主席。
(二)聘任委員六名:聘請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並發給正式聘書,委員任期
      為一年,期滿得續遴聘之。聘任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
      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