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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暨合署辦公看守所收容人申訴事件處理要點 3
三、收容人申訴事件審議小組置委員九名,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
    分之一:
(一)常任委員三名:副典獄長、秘書、戒護科長,由副典獄長擔任召集
      人,並擔任會議主席。
(二)聘任委員六名:聘請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並發給正式聘書,委員任期
      為一年,期滿得續遴聘之。聘任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
      通費。
民國 108 年 12 月 03 日修正
3
三、收容人申訴事件審議小組置委員九名,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
    分之一:
(一)常任委員三名:副典獄長、秘書、戒護科長,由副典獄長擔任召集
      人,並擔任會議主席。
(二)聘任委員六名:聘請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並發給正式聘書,委員任期
      為一年,期滿得續遴聘之。聘任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
      通費。
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修正
3
三、收容人申訴事件審議小組置委員九名,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
    分之一:
(一)常任委員三名:副典獄長、秘書、戒護科長,由副典獄長擔任召集
      人,並擔任會議主席。
(二)聘任委員六名:聘請社會公正人士擔任,本監發給正式聘書,委員
      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遴聘之。聘任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領出席費
      或交通費。
民國 105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3
三、收容人申訴事件處理小組成員如下:
(一)常任委員三名:副典獄長、秘書、戒護科長,由副典獄長擔任召集
      人,並擔任會議主席。
(二)聘任委員四名:聘請社會公正人士擔任,本監發給正式聘書,委員
      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遴聘之。聘任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領出席費
      或交通費。
民國 95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2
二、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由副典獄長擔任召集人,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秘書。
(二)戒護科長。
(三)政風室主任。
(四)教化科長。
(五)作業科長。
(六)社會公正人士(教誨志工、律師、醫師、宗教師)。
(七)管教小組成員(教區教誨師、科員、作業導師、相關場舍主管)。
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訂定
2
二、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由副典獄長擔任召集人,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 秘書。
 (二) 戒護科長。
 (三) 政風室主任。
 (四) 教化科長。
 (五) 作業科長。
 (六) 社會公正人士 (教誨志工、律師、醫師、宗教師) 。
 (七) 管教小組成員 (教區教誨師、科員、作業導師、相關場舍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