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收容人申訴事件審議小組置委員九名,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 分之一: (一)常任委員三名:副典獄長、秘書、戒護科長,由副典獄長擔任召集 人,並擔任會議主席。 (二)聘任委員六名:聘請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並發給正式聘書,委員任期 為一年,期滿得續遴聘之。聘任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 通費。
三、收容人申訴事件審議小組置委員九名,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 分之一: (一)常任委員三名:副典獄長、秘書、戒護科長,由副典獄長擔任召集 人,並擔任會議主席。 (二)聘任委員六名:聘請社會公正人士擔任,本監發給正式聘書,委員 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遴聘之。聘任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領出席費 或交通費。
三、收容人申訴事件處理小組成員如下: (一)常任委員三名:副典獄長、秘書、戒護科長,由副典獄長擔任召集 人,並擔任會議主席。 (二)聘任委員四名:聘請社會公正人士擔任,本監發給正式聘書,委員 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遴聘之。聘任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領出席費 或交通費。
二、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由副典獄長擔任召集人,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秘書。 (二)戒護科長。 (三)政風室主任。 (四)教化科長。 (五)作業科長。 (六)社會公正人士(教誨志工、律師、醫師、宗教師)。 (七)管教小組成員(教區教誨師、科員、作業導師、相關場舍主管)。
二、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由副典獄長擔任召集人,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 秘書。 (二) 戒護科長。 (三) 政風室主任。 (四) 教化科長。 (五) 作業科長。 (六) 社會公正人士 (教誨志工、律師、醫師、宗教師) 。 (七) 管教小組成員 (教區教誨師、科員、作業導師、相關場舍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