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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暨合署辦公看守所收容人申訴事件處理要點 3
民國 108 年 12 月 03 日
配合第二點申訴適用對象範圍,爰將「,本監」標號及文字修正為「並」,酌作文字
修正。
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一、配合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陳情、申訴及起訴專章之名稱,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提升性別平等意識,落實兩性平權,增列性別比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
    分之一。
三、為保障申訴決議之公平性與公正性,修正增加聘任委員人數。
民國 105 年 09 月 26 日
1.點次變更。
2.為減少本監職員任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小組成員比例,增加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以
  促進社會參與,提升小組處理收容人申訴案件客觀性及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