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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處理肺結核與精神病收容人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0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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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為有效預防肺結核病之傳染及加強罹患精神病收容人之管理,分
    別於衛生科設有肺結核隔離病房、義二舍 45、46 房設置精神病隔離
    保護房,均設置 24 小時監視系統,以加強病情之掌控。
二、執行上揭隔離房勤務應著制服,勤務交接應將主管事項點交清楚,如
    遇特殊情事,應登記於勤務交接簿,並當面告知接班人員。
三、處理肺結核疾病應行注意事項︰
(一)配住肺結核隔離病房之收容人,舍房主管應要求其勤洗手、戴口罩
      、按時服藥、禁止吸菸、打噴嚏或咳嗽應以衛生紙掩蓋口鼻,吐痰
      時痰吐抽水馬桶並立即沖水,以維衛生。
(二)病患出舍房門一律戴口罩(包括接見、外醫或參加活動…等),並
      應有專人負責戒護,嚴禁隨地吐痰(口水)及任意走動。
(三)肺結核隔離病房應定時以紫外線燈照射殺菌(禁止直接照射病患)
      。
(四)病患所使用之物品應消毒及分開處理,不得與其他物品混雜;如為
      醫療廢棄物或傳染病患棄置物品應妥為分類收藏,再交衛生科轉由
      專業廠商處理。
(五)衛生科應教導看護人員熟悉 CPR  心肺復甦術急救操作及妥善處理
      肺結核之基本常識,以照料病患。
四、處理精神病應行注意事項︰
(一)對精神病收容人之配房應配合醫護人員意見,儘量勿使獨居,對有
      攻擊性者,應配住精神病隔離保護房。
(二)舍房內物品儘量精簡,有危險性用品應加保管,管制其使用,房內
      之防撞設施、燈罩須詳加檢查。
(三)管理人員執勤應以監視器監控,密切觀察其言行舉止並勤加巡房,
      巡察時,應詳視各舍房動靜,發現收容人有異狀或病發時,除即時
      予以適當處置外,並應登載於舍房日誌簿。
(四)精神病收容人病情發作時,如有醫師在所駐診,應請醫師診斷,施
      以鎮靜劑之注射或給予口服鎮靜劑,以穩定其情緒;有攻擊或自戕
      行為時,得予以暫時固定保護,並派員密切觀察其身體狀況及予以
      輔導,詳予紀錄或錄影存證。
(五)收容期間不宜過長,達到收容效果後,即解返普通舍房。
五、非病情需要,起居作息應正常,病人之衣服臥具及其他物件,應督促
    勤加洗滌曝曬更換,保持清潔衛生。
六、用餐之飯菜量應嚴為管制,以吃多少取多少,不殘留為原則,並應依
    醫師指示按時服藥。
七、執勤主管服勤時,不得聊天、吸菸、嚼食檳榔、閱讀書報、聽收音機
    等有關違反值勤規定之行為,否則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依公務人員考
    績法及有關規定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