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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處理肺結核與精神病收容人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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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處理肺結核疾病應行注意事項︰
(一)配住肺結核隔離病房之收容人,舍房主管應要求其勤洗手、戴口罩
      、按時服藥、禁止吸菸、打噴嚏或咳嗽應以衛生紙掩蓋口鼻,吐痰
      時痰吐抽水馬桶並立即沖水,以維衛生。
(二)病患出舍房門一律戴口罩(包括接見、外醫或參加活動…等),並
      應有專人負責戒護,嚴禁隨地吐痰(口水)及任意走動。
(三)肺結核隔離病房應定時以紫外線燈照射殺菌(禁止直接照射病患)
      。
(四)病患所使用之物品應消毒及分開處理,不得與其他物品混雜;如為
      醫療廢棄物或傳染病患棄置物品應妥為分類收藏,再交衛生科轉由
      專業廠商處理。
(五)衛生科應教導看護人員熟悉 CPR  心肺復甦術急救操作及妥善處理
      肺結核之基本常識,以照料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