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處理肺結核與精神病收容人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06 日
4
四、處理精神病應行注意事項︰
(一)對精神病收容人之配房應配合醫護人員意見,儘量勿使獨居,對有
      攻擊性者,應配住精神病隔離保護房。
(二)舍房內物品儘量精簡,有危險性用品應加保管,管制其使用,房內
      之防撞設施、燈罩須詳加檢查。
(三)管理人員執勤應以監視器監控,密切觀察其言行舉止並勤加巡房,
      巡察時,應詳視各舍房動靜,發現收容人有異狀或病發時,除即時
      予以適當處置外,並應登載於舍房日誌簿。
(四)精神病收容人病情發作時,如有醫師在所駐診,應請醫師診斷,施
      以鎮靜劑之注射或給予口服鎮靜劑,以穩定其情緒;有攻擊或自戕
      行為時,得予以暫時固定保護,並派員密切觀察其身體狀況及予以
      輔導,詳予紀錄或錄影存證。
(五)收容期間不宜過長,達到收容效果後,即解返普通舍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