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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戒護收容少年返家奔喪、探視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06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9 年 05 月 07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臺中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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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戒護收容少年返家奔喪,探視時,收容少年應穿著制服。
2.戒護返家奔喪,探視之主管應由該少年之場舍主管與夜勤主管為之。
3.戒護收容少年返家奔喪時,場舍主管必須將收容少年日常行狀確實記錄
  ,有加強戒護需要時,將事由登入由上級裁示。
4.場舍主管於申請書送達時,應事先將收容資料包括申請人之住址、關係
   、電話、申請探視地點記載於小手冊,以便不時之須。
5.戒護收容少年奔喪時,不得事先洩漏奔喪之時間,務必保密,以利戒護
  安全。
6.戒護主管將收容少年戒護至中央台時上手銬、腳鐐並確實檢身,再向值
  班組員報告姓名、編號、案由、刑期、奔喪地點。
7.戒護人員應攜帶器具裝備手銬(含鎖匙)、電擊棒、瓦斯槍等配備。公用
  行動電話。
8.戒護收容少年至中央台時由戒護主管核對提單無訛後,再檢查手銬、腳
  鐐及檢身後始可放行。
9.戒護奔喪時必須和帶隊主管配合,提高警覺,尤其是長途戒護必須謹慎
  ,不可讓收容少年有開啟車門之機,應由戒護主管坐在雙側門,收容少
  年夾在中間,不可讓收容少年藉故下車,或離開視線,務必隨時隨地使
  收容少年在身邊,以利戒護。
10. 戒護收容少年到達地點時,注意四周環境,特殊人犯應事先聯絡當地
    派出所主管支援警察戒護。
11. 家屬請用香煙,飲料應一律拒絕避免被下藥,更不可接受家屬紅包,
    必須保持公務員良好形象。
12. 戒護過程中不得讓收容少年打電話或接電話,以免影響戒護安全,家
    屬提問題請教時應婉轉避免造成衝突,戒護奔喪時收容少年必須保持
    寸步不離,包括祭拜棺木、上廁所都必須緊盯收容少年。
13. 戒護收容少年奔喪時和家屬互動要和氣應避免不愉快之言語而突發事
    故,如發覺有異迅速將收容少年戒帶回所並將過程報告組長絕對不可
    順應家屬要求解開手銬腳鐐。
14. 家屬欲給收容少年現金應一律退回,請家屬利用匯款或接見時匯入避
    免現金轉移。
15. 戒護收容少年奔喪到定點時必須回報教導組,回程時仍須再通報教導
    組,保持聯繫,確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