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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戒護收容少年返家奔喪、探視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9 年 05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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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戒護人員應攜帶器具裝備手銬(含鎖匙)、電擊棒、瓦斯槍等配備。公用
  行動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