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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戒護收容少年返家奔喪、探視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9 年 05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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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戒護收容少年返家奔喪時,場舍主管必須將收容少年日常行狀確實記錄
  ,有加強戒護需要時,將事由登入由上級裁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