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所宿舍分配之積點計算標準如後:
(一)級職: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五,依據官等之高低計點,技、工
友比照雇員級計算。(科室主管以二十五點,委任六、七職等以二
十點,五職等以十九點,四職等以十八點,三職等以十七點,二職
等以十六點,一職等以十五點,雇用以下人員以十四點計;非編制
內員工比照技工、工友積點計算)。
(二)年資: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按到職先後計點。在法務部暨所
屬機關服務之年資仍予計點;其他機關服務之年資應減半計點;臨
時人員及退休(職)後再任職者其退休(職)前之年資不予計點,
年資每滿一年給一點,滿六個月未滿一年以一年計,未滿六個月以
半年計點給零點五點。
(三)考績: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十五,按其最近三年內考績等第計點(
甲等每次五點計算,乙等每次三點計算,丙等不予計點,考績未及
三年者以實際考績次數計算,因升官等任用而無考績(成)者,可
追溯至前一年之考績(成)。
(四)眷口人數: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視其父母、子女人數(以同
戶籍為準)之多寡計點(本人六點、配偶四點、父母、子女每人二
點)。
(五)符合申配公有宿舍資格又無自用住宅而賃屋居住者,佔最高總點數
百分之二十,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自有住宅十點。
(六)身心障礙計點: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