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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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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所及合署辦公之法務部矯正署南投少年觀護所,編制內員工及其約
    (聘)僱之非編制內人員,因執行職務需要,得依照下列規定申請配
    住宿舍,配住標準如後:
(一)宿舍區分:
      1.多房間職務宿舍:供科室主管以上人員,有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
        任所者借用。
      2.單房間職務宿舍:
     (1)供非主管無眷屬隨居任所者借用。
     (2)其他因特殊情形,有住宿需求者,經機關首長許可者。
          各種類宿舍如有餘屋或其他特定用途時,得由總務科視實際狀
          況陳機關首長核准做適度之調整。
(二)本所調用人員於調用期間內比照編制內員工辦理宿舍申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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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所宿舍分配之積點計算標準如後:
(一)級職: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五,依據官等之高低計點,技、工
      友比照雇員級計算。(科室主管以二十五點,委任六、七職等以二
      十點,五職等以十九點,四職等以十八點,三職等以十七點,二職
      等以十六點,一職等以十五點,雇用以下人員以十四點計;非編制
      內員工比照技工、工友積點計算)。
(二)年資: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按到職先後計點。在法務部暨所
      屬機關服務之年資仍予計點;其他機關服務之年資應減半計點;臨
      時人員及退休(職)後再任職者其退休(職)前之年資不予計點,
      年資每滿一年給一點,滿六個月未滿一年以一年計,未滿六個月以
      半年計點給零點五點。
(三)考績: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十五,按其最近三年內考績等第計點(
      甲等每次五點計算,乙等每次三點計算,丙等不予計點,考績未及
      三年者以實際考績次數計算,因升官等任用而無考績(成)者,可
      追溯至前一年之考績(成)。
(四)眷口人數: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視其父母、子女人數(以同
      戶籍為準)之多寡計點(本人六點、配偶四點、父母、子女每人二
      點)。
(五)符合申配公有宿舍資格又無自用住宅而賃屋居住者,佔最高總點數
      百分之二十,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自有住宅十點。
(六)身心障礙計點: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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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宿舍配住人應自負擔水電費用,並應依規定扣繳房屋津貼及宿舍管
      理費;非編制內員工房屋津貼比照技工、工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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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要點陳奉所長核定,提報所務會議審查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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