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校為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 百七十條第一項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 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本校 提出之具體陳情。
三、人民陳情得以書面為之,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 前項書面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 分證件號碼及聯絡方式。 第二項所稱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四、人民陳情得以言詞為之,本校應指派人員專責辦理,政風室負責聯繫 協調,聆聽陳訴後,收受有關資料並製作紀錄,載明第三點第二項之 資料,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據以辦理 。
五、對於人民陳情案件,應本合法、合理、迅速、確實辦結原則,審慎處 理。
六、人民陳情案件由陳情事項之主管處隊室受理;非屬本校權責者,應逕 移主管機關處理,並函知陳情人。
七、人民之陳情符合訴願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者,受理機關應依上開規 定予以適當處理。
八、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後,應將陳情之文件或紀錄及相關資料附隨處理中 之文卷,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後,視情形以公文、電子公文或 其他方式答復陳情人。
九、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得視案情需要,約請陳情人面談或派員實地調查 處理。
十、答復人民陳情案件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 ,以簡明、肯定之文字答復陳情人,並副知有關機關。
十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區分、統計及列入管制,並視業務性 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能在規 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 面告知陳情人。
十二、人民對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定程序之事 項提出陳情時,本校應告知陳情人,或逕移送主管機關並副知陳情 人。
十三、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 予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 虛報或不實者。 (四)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 關陳情者。 前項第二款一再向本校或上級機關陳情而交辦者,本校得僅函知陳 情人,並副知上級機關已為答復之日期、文號後,予以結案。
十四、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 辦理: (一)檢察、警察、調查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二)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三)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十五、處理人民陳情案卷,應以案為單元建立檔案,並定期將陳情案件數 量及涉及問題性質、類別及處理結果等,加以檢討分析,提出改進 建議,供機關首長及有關單位參採。
十六、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本校應予保密。
十七、對於處理績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對於違反本要點各點規定者, 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依有關規定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