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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敦品中學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9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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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區分、統計及列入管制,並視業務性
      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能在規
      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
      面告知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