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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敦品中學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07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9 月 07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敦品中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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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為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
    百七十條第一項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
    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本校
    提出之具體陳情。
三、人民陳情得以書面為之,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
    前項書面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
    分證件號碼及聯絡方式。
    第二項所稱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四、人民陳情得以言詞為之,本校應指派人員專責辦理,政風室負責聯繫
    協調,聆聽陳訴後,收受有關資料並製作紀錄,載明第三點第二項之
    資料,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據以辦理
    。
五、對於人民陳情案件,應本合法、合理、迅速、確實辦結原則,審慎處
    理。
六、人民陳情案件由陳情事項之主管處隊室受理;非屬本校權責者,應逕
    移主管機關處理,並函知陳情人。
七、人民之陳情符合訴願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者,受理機關應依上開規
    定予以適當處理。
八、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後,應將陳情之文件或紀錄及相關資料附隨處理中
    之文卷,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後,視情形以公文、電子公文或
    其他方式答復陳情人。
九、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得視案情需要,約請陳情人面談或派員實地調查
    處理。
十、答復人民陳情案件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
    ,以簡明、肯定之文字答復陳情人,並副知有關機關。
十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區分、統計及列入管制,並視業務性
      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能在規
      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
      面告知陳情人。
十二、人民對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定程序之事
      項提出陳情時,本校應告知陳情人,或逕移送主管機關並副知陳情
      人。
十三、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
      予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
        虛報或不實者。
  (四)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
        關陳情者。
      前項第二款一再向本校或上級機關陳情而交辦者,本校得僅函知陳
      情人,並副知上級機關已為答復之日期、文號後,予以結案。
十四、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
      辦理:
  (一)檢察、警察、調查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二)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三)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十五、處理人民陳情案卷,應以案為單元建立檔案,並定期將陳情案件數
      量及涉及問題性質、類別及處理結果等,加以檢討分析,提出改進
      建議,供機關首長及有關單位參採。
十六、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本校應予保密。
十七、對於處理績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對於違反本要點各點規定者,
      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依有關規定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