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基隆監獄獎勵受刑人戒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02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8 年 06 月 0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要點依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暨法務部頒之「受刑人吸
    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訂定。
二、實施方式:工場或舍房主管,逐月登錄收容人吸菸情形,每三個月列
    冊會同教區科員與教誨師考評乙次並簽請獎懲,提管教小組會議審查
    。
三、獎賞:
 (一) 連續三個月以上未吸菸或戒菸者,增加接見一次,並次月增給成績
      分數 0.1  分。
 (二) 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吸菸或戒菸者,增加接見二次,並次月增給成績
      分數 0.2  分。
 (三) 連續九個月以上未吸菸或戒菸者,增加接見三次,並次月增給成績
      分數 0.3  分。
 (四) 連續未吸菸或戒菸滿一年者,增加接見三次,並發給獎狀。
四、懲罰:
 (一) 受刑人原未吸菸而於入監後吸菸或戒菸後再行吸菸者,停止增給教
      化分數六個月;或核減其未吸菸或戒菸而增給之成績分數。
 (二) 受刑人為得獎賞而虛報戒菸者,得依有關規定懲罰。
五、本要點經監務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