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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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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暨法務部頒之「受刑人吸
    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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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方式:工場或舍房主管,逐月登錄收容人吸菸情形,每三個月列
    冊會同教區科員與教誨師考評乙次並簽請獎懲,提管教小組會議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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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賞:
 (一) 連續三個月以上未吸菸或戒菸者,增加接見一次,並次月增給成績
      分數 0.1  分。
 (二) 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吸菸或戒菸者,增加接見二次,並次月增給成績
      分數 0.2  分。
 (三) 連續九個月以上未吸菸或戒菸者,增加接見三次,並次月增給成績
      分數 0.3  分。
 (四) 連續未吸菸或戒菸滿一年者,增加接見三次,並發給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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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懲罰:
 (一) 受刑人原未吸菸而於入監後吸菸或戒菸後再行吸菸者,停止增給教
      化分數六個月;或核減其未吸菸或戒菸而增給之成績分數。
 (二) 受刑人為得獎賞而虛報戒菸者,得依有關規定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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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經監務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