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飲食:
(一) 送入飲食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水果為限,其他飲食一律不准
送入。
(二) 送入飲食每次不得逾二公斤,超量者應即予退回。
(三) 送入飲食應予檢查,故食品罐頭可予逐罐開啟,糖果、糕餅可予剝
開包裝紙並切開,菜餚、水果可予切開,以便檢查。
(四) 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
故腐壞不新鮮之食物,應予退回。
(五) 湯水類食品,如雞湯、魚湯及可發酵浸酒之水果,如梨子、葡萄等
易摻雜違禁品及誘發收容人違反監規,不許送入。
(六) 粉末食品及沖泡性飲料,如水果粉末、咖啡、奶粉、奶精、洛神花
、菊花………等非食品罐頭、糖果菜餚水果類食品,且易於夾帶 (
藏) 、摻雜違禁物品而不易檢查,不許送入。
(七) 飲食之送入,應由寄送入自行填具申請單,詳實記載送入物品者之
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與收容人之關係及送入物品之名稱、數量
並經接見室經辦人核對身分證無訛後,始准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