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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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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監獄刑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訂立本注意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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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飲食:
 (一) 送入飲食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水果為限,其他飲食一律不准
      送入。
 (二) 送入飲食每次不得逾二公斤,超量者應即予退回。
 (三) 送入飲食應予檢查,故食品罐頭可予逐罐開啟,糖果、糕餅可予剝
      開包裝紙並切開,菜餚、水果可予切開,以便檢查。
 (四) 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
      故腐壞不新鮮之食物,應予退回。
 (五) 湯水類食品,如雞湯、魚湯及可發酵浸酒之水果,如梨子、葡萄等
      易摻雜違禁品及誘發收容人違反監規,不許送入。
 (六) 粉末食品及沖泡性飲料,如水果粉末、咖啡、奶粉、奶精、洛神花
      、菊花………等非食品罐頭、糖果菜餚水果類食品,且易於夾帶 (
      藏) 、摻雜違禁物品而不易檢查,不許送入。
 (七) 飲食之送入,應由寄送入自行填具申請單,詳實記載送入物品者之
      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與收容人之關係及送入物品之名稱、數量
      並經接見室經辦人核對身分證無訛後,始准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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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常必需物品:
 (一) 棉被、毛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筆…每次各以一件為限,
      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棉被、枕頭應拆開詳細檢查,並應注
      意送入者之身分之季節、氣候是否相宜。
 (二) 肥皂、牙膏、牙刷、墨汁….. 每次各以三件為限。肥皂得切開加
      以檢查,牙膏、墨汁、墨水可用筷子或細鐵條加以鉤攪檢查是否藏
      有違禁品。
 (三) 信封:每次五十次個。應注意檢查封口處。
 (四) 信紙:每次一百張。
 (五) 草紙:每次二包,注意接縫處是否拆開過,並得拆開檢查是否藏違
      禁品於夾層裡。
 (六) 圖書雜誌:每次三本。其內容有礙於收容人改過遷善者,不許入。
 (七) 報紙:每天一份,其內容有礙於收容人改過遷善者不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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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藥品:藥品之送入,必要時得准許之,送入者以收容之祖父母、父母
    、妻子、子女為限。
 (一) 收容人可指示定所需之西藥名稱,經本監醫師認可開立處方後委託
      衛生科代購。
 (二) 衛生科無法代購西藥,收容人得持本監醫師之處方,請家屬購之,
      家屬購得知西藥品 (不得拆除) 連同處方 (本監醫師開立者) 一起
      送入,經衛生科檢驗認可後,始得給予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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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所有送入之飲食、日常生活必需品、藥品之容器、包裝物以塑膠類及
    紙類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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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送入之飲食、日常生活必需品、藥品中若夾帶 (藏) 、摻雜違禁品被
    查獲者,依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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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注意事項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