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藥品:藥品之送入,必要時得准許之,送入者以收容之祖父母、父母 、妻子、子女為限。 (一) 收容人可指示定所需之西藥名稱,經本監醫師認可開立處方後委託 衛生科代購。 (二) 衛生科無法代購西藥,收容人得持本監醫師之處方,請家屬購之, 家屬購得知西藥品 (不得拆除) 連同處方 (本監醫師開立者) 一起 送入,經衛生科檢驗認可後,始得給予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