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明舍房勤務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舍房管理員平時應深入瞭解收容人,遇收容人有違規之虞或發生違規
    事實,或情緒不穩、罹患重病、外醫等特殊行狀,應填寫通報單逐級
    陳閱通報。
二、勤務交接時,應將主管事項點交清楚,如遇特殊情事,應登記於勤務
    交接簿,並當面告知接班人員。舍房接班應清點人數,並注意鎖鑰、
    門窗、牆壁及上下四週有無損壞。
三、夜間交接班應先至中央台集合,由值班科員清點人數,再至舍房交接
    ,交接時正副班管理員應共同清點人數,確認人數到齊、舍房無異狀
    ,回報中央台後,交班人員始可退勤。
    巡視舍房應注意事項,請參照部頒戒護手冊舍房勤務第一項「舍房共
    同值勤要領」 (第二十一頁至二十五頁) 。
四、明舍舍房收容之對象︰
 (一) 明一舍:配住七教區外役作業 (營繕、外清、內清、污水場、水電
      等各組) 收容人。
 (二) 明二舍︰配住六教區炊場、合作社收容人。
五、舍房作息時間︰
 (一) 夏令時間︰ 06:30 起床、07:20  早餐、08:00 開封、11:40 收封
      、12:00 午餐、13:10 出封、17:00 晚餐、17:30 收封、21:00 晚
      點名就寢。
 (二) 冬令時間︰ 06:30 起床、07:20  早餐、08:00 開封、11:40 收封
      、12:00 午餐、13:10 出封、16:30 收封、17:00 晚餐、21:00 晚
      點名就寢。
六、收容人收看電視及閱讀書籍時間︰
 (一) 收看電視︰週一至週五 21:30止,週六或翌日不開封 22:00止。
 (二) 閱讀書籍︰週一至週五 22:30止,週六或翌日不開封 23:00止。
七、舍房溫度未達攝氏 28 度以上,不可開啟電扇 (抽風扇) ,由中央二
    台主任控管,平日收封前十分鐘及夏令期間於舍房用餐時准予飯前十
    分鐘至飯後三十分鐘,開啟舍房電扇 (抽風扇) ,以調節舍房內溫度
    ,餘電扇 (抽風扇) 之使用依據本所訂定之注意事項辦理。
八、收封後,舍房鑰匙應繳回中央二台集中管理,夜間如收容人有急症或
    發生事故須開啟舍房門時,應報告中央台並待值班科員到場,至少應
    有三人在場始可開啟,不可冒然進入以維安全,開啟舍房門後應將事
    由填寫於簿冊。
九、舍房內、外設有巡邏表,應每十分鐘簽巡一次,巡視舍房應注意舍房
    內收容人之動態掌握,遇專員以上長官巡視,應主動報告舍房人數及
    囚情狀況,並將長官巡視時間登錄於簿冊。
十、舍房水電應確實管制,供水時間應查巡各房之供水及有無浪費用水或
    擅自拆卸水龍頭等情形,舍房電扇 (抽風扇) 、電燈應按時間啟閉,
    避免浪費,就寢時頭部應朝內並不得矇頭睡覺。
十一、舍房公差打飯菜時,應嚴密戒護,立於房門前監視,同時注意飯菜
      量,應力求平均分配及房內收容人動態,以防藉機滋事,公差事畢
      應清潔走道地面並儘速進房,不得在外逗留。收容人罹病應服藥者
      ,應依醫師囑咐給藥服用,給藥時須先核對身分,並眼同服用,服
      用後張口檢查,以免藏於舌下、腮邊,趁機囤積藥品。發藥完畢發
      藥車及拖板車應歸定位。
十二、舍房內特殊收容人 (如慢性病患者、氣喘、高血壓、精神異常、情
      緒不穩者、家庭變故者) 應加強戒護,隨時觀察並將其行狀加以記
      載,俾於翌日與工場管理員交接後接續給予適時輔導。
十三、明一舍為外役作業收容人、明二舍為炊場、合作社收容人,均為從
      事較高勞動力者,且須早起進行早餐作業 (炊場出封為晨間五時三
      十分、收封為十八時十分,伙食團出封為晨間六時。) 應予充分休
      息,舍房管理員應注意收容人就寢狀況,明一舍鄰近單身宿舍及替
      代役宿舍,如就寢後宿舍區聲音過大,應即報告中央台處理。明一
      舍浴廁位於舍房後方,為防收容人聚集滋事,應勤於走動查察。
十四、夜間十一時 (即二十三時) 至翌日清晨五時止,舍房值勤時每十分
      鐘得坐椅子三分鐘,坐椅子時仍應提高警覺,隨時注意舍房內之動
      態。
十五、遇 SARS 防疫期間應每日量測體溫二次以上,如有溫度超過攝氏三
      十八度者,應即通報中央台處理,量測之體溫應登載於簿冊備查。
十六、服勤時,不得瞌睡、吸菸、嚼食檳榔、閱讀書報、聽收音機等有關
      違反值勤規定之行為,否則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及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十七、本注意事項經提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