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所交通費之核發,依事務管理手冊車輛管理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由總務組主辦,人事室、會計室協辦。
二、交通費核發以本所員工 (包括核准有案之約雇人員、職務代理人、調 本所辦事人員) 為限。
三、員工申請交通費應檢附戶口名簿或房屋租賃契約之影本。若戶籍地址 與居住地不同者,以居住地為報支依據,並同時檢附居住地址相關文 件資料。
四、員工申請交通費應據實申請,若發現申請不實情形,除追繳外,另予 議處。
五、交通費之核發以現地住址為審核段數標準,如有居住地點異動,應於 一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重新辦理申請。
六、交通費之預發,依行政院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院授主忠字第 0910069 79 號函請補充規定辦理。 1.週休二日制人員上下班交通費,每月按二十一日預發。 2.隔日制 (輪一休一) 上下班人員每月按十四日預發;三班制 (輪一 休二) 上下班人員每月按十日預發。 3.交通費預發後,員工連續請假 (含事、病、婚、產、喪、休、公假 ) 在七日以內者交通費照發,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按日扣除交 通費,其餘一律不予追補、追扣。
七、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核發交通費: 1.已配住本所職務宿舍或單身宿舍者。 2.現住所距離本所地點一公里以內者。
八、交通費按住所遠近區分成三段,概分如下: 1.合於一段者:台南市內之區域 (安南區除外) 。 2.合於二段者:住台南市安南區及台南縣新化鎮、新市鄉、關廟鄉、 歸仁鄉、仁德鄉、永康市、七股鄉、西港鄉、安定鄉、高雄縣之湖 內鄉、茄萣鄉、大湖鄉、路竹鄉等。 3.除以上二段者外,皆以三段計算。
九、交通費之核發,以實際駐所為準,依左列辦理: 1.合於一段者,每日新台幣二十四元整。 2.合於二段者,每日新台幣三十六元整。 3.合於三段者,每日新台幣四十八元整。
十、本要點經所務會議審查通過函頒後實施,若有未盡事宜得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