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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員工核發交通費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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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費核發以本所員工 (包括核准有案之約雇人員、職務代理人、調
    本所辦事人員)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