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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員工核發交通費要點 2
二、交通費核發以本所員工 (包括核准有案之約雇人員、職務代理人、調 本所辦事人員) 為限。
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訂定
2
二、交通費核發以本所員工 (包括核准有案之約雇人員、職務代理人、調 本所辦事人員)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