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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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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交通費之核發,依事務管理手冊車輛管理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由總務組主辦,人事室、會計室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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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費核發以本所員工 (包括核准有案之約雇人員、職務代理人、調
    本所辦事人員)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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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員工申請交通費應檢附戶口名簿或房屋租賃契約之影本。若戶籍地址
    與居住地不同者,以居住地為報支依據,並同時檢附居住地址相關文
    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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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員工申請交通費應據實申請,若發現申請不實情形,除追繳外,另予
    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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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通費之核發以現地住址為審核段數標準,如有居住地點異動,應於
    一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重新辦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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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通費之預發,依行政院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院授主忠字第 0910069
    79  號函請補充規定辦理。
    1.週休二日制人員上下班交通費,每月按二十一日預發。
    2.隔日制 (輪一休一) 上下班人員每月按十四日預發;三班制 (輪一
      休二) 上下班人員每月按十日預發。
    3.交通費預發後,員工連續請假 (含事、病、婚、產、喪、休、公假
      ) 在七日以內者交通費照發,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按日扣除交
      通費,其餘一律不予追補、追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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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核發交通費:
    1.已配住本所職務宿舍或單身宿舍者。
    2.現住所距離本所地點一公里以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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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交通費按住所遠近區分成三段,概分如下:
    1.合於一段者:台南市內之區域 (安南區除外) 。
    2.合於二段者:住台南市安南區及台南縣新化鎮、新市鄉、關廟鄉、
      歸仁鄉、仁德鄉、永康市、七股鄉、西港鄉、安定鄉、高雄縣之湖
      內鄉、茄萣鄉、大湖鄉、路竹鄉等。
    3.除以上二段者外,皆以三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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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交通費之核發,以實際駐所為準,依左列辦理:
    1.合於一段者,每日新台幣二十四元整。
    2.合於二段者,每日新台幣三十六元整。
    3.合於三段者,每日新台幣四十八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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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經所務會議審查通過函頒後實施,若有未盡事宜得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