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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員工核發交通費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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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交通費之核發,以實際駐所為準,依左列辦理:
    1.合於一段者,每日新台幣二十四元整。
    2.合於二段者,每日新台幣三十六元整。
    3.合於三段者,每日新台幣四十八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