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員工核發交通費要點 9
九、交通費之核發,以實際駐所為準,依左列辦理:
    1.合於一段者,每日新台幣二十四元整。
    2.合於二段者,每日新台幣三十六元整。
    3.合於三段者,每日新台幣四十八元整。
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訂定
9
九、交通費之核發,以實際駐所為準,依左列辦理:
    1.合於一段者,每日新台幣二十四元整。
    2.合於二段者,每日新台幣三十六元整。
    3.合於三段者,每日新台幣四十八元整。